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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投資者提示
根據(jù)《關于規(guī)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yè)務的指導意見》(銀發(fā)[2018]106號)第五條,投資管理資產的投資者分為不特定社會公眾和合格投資者兩大類。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于單只資產管理產品不低于一定金額且符合下列條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 (一)
    具有2年以上投資經歷,且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家庭金融凈資產不低于300萬元;
    家庭金融資產不低于500萬元;
    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萬元。
  • (二)
    最近1年末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的法人單位。
  • (三)
    金融管理部門視為合格投資者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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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冷靜 珍惜幸福 遠離非法集資
發(fā)布時間:2020/01/03
來源:工商信托

      什么是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準,以發(fā)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非法集資有哪些特征?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非法性);

      (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公開性);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利誘性);

      (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社會性)。

      非法集資主要有哪些表現(xiàn)形式?

      非法集資活動涉及內容廣,表現(xiàn)形式多樣,從目前案發(fā)情況看,主要包括債權、股權、商品營銷、生產經營等四大類。主要表現(xiàn)有以下幾種形式:

      (一)借種植、養(yǎng)殖、項目開發(fā)、莊園開發(fā)、生態(tài)環(huán)保投資等名義非法集資。

      (二)以發(fā)行或變相發(fā)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等權利憑證或者以期貨交易、典當為名進行非法集資。

      (三)通過認領股份、入股分紅進行非法集資。

      (四)通過會員卡、會員證、席位證、優(yōu)惠卡、消費卡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五)以商品銷售與返租、回購與轉讓、發(fā)展會員、商家聯(lián)盟與“快速積分法”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六)利用現(xiàn)代電子網絡技術構造的“虛擬”產品,如“電子商鋪”、“電子百貨”投資委托經營、到期回購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七)對物業(yè)、地產等資產進行等份分割,通過出售其份額的處置權進行非法集資。

      (八)利用互聯(lián)網設立投資基金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九)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的套路有哪些?

      非法集資違法犯罪分子為了引誘群眾上當受騙,達到非法集資目的,通常采取以下手段騙取群眾信任。

      (一)裝點公司門面,營造實力假象。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辦理工商執(zhí)照、稅務登記等手續(xù),貌似合法,實則沒有金融資質。這些公司或辦公高檔豪華,或宣傳國資背景,或投入重金通過各類媒體甚至央視進行包裝宣傳,或高檔場所(如人民大會堂)舉行推介會、知識講座,邀請名人、學者和官員站臺造勢,展示與領導合影及各種獎項,欺騙性更強。

      (二)編造投資項目,打消群眾疑慮。從過去的農林礦業(yè)開發(fā)、民間借貸、房地產銷售、原始股發(fā)行、加盟經營等形式逐漸升級包裝為投資理財、財富管理、金融互助理財、海外上市、私募股權等形形色色的理財項目,并且承諾有擔保、可回購、低風險、高回報等。

      (三)混淆投資概念,常人難以判斷。不法分子把在地方股交中心掛牌吹成上市,把在美國OTCBB市場掛牌混淆是在納斯達克上市;有的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基金、網絡炒匯等新的名詞迷惑群眾,假稱新投資工具或金融產品;有的利用專賣、代理、加盟連鎖、消費增值返利、電子商務等新的經營方式,欺騙群眾投資。

      (四)承諾高額回報,編造“致富”神話。高利引誘,是所有詐騙犯罪分子欺騙群眾的不二法門。不法分子一開始按時足額兌現(xiàn)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后是拆東墻補西墻,用后來人的錢兌現(xiàn)先前的本息,等達到一定規(guī)模后,便秘密轉移資金,攜款潛逃。

      參與非法集資的損失由誰承擔?

      參與非法集資,法律不保護,政府不買單。根據(jù)我國法律法規(guī),因參與非法集資活動而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所形成的債務和風險,不得轉嫁給未參與非法集資活動的其它任何單位。集資款的清退應根據(jù)清理后剩余的資金,按照集資人參與的比例給予統(tǒng)一的清退。經人民法院執(zhí)行,集資者仍不能清退集資款的,應由參與者自行承擔損失。在取締非法集資活動的過程中,地方政府只負責組織協(xié)調工作。這意味著一旦社會公眾參與非法集資,其利益不受法律保護,所受損失不得要求政府、有關部門和司法機關承擔。